办安监函[2017]685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推动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落实,2017年6月1日,国务院安委办印发了《关于印发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及检查表的通知》(安委办函[2017]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严从实从细做好电气安全自查检查工作。当前,水利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正处于自查自纠关键阶段,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是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我部《关于开展水利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7]81号)要求,充分参考《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和对应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切实组织做好电气火灾综合整治的自查检查工作。
二是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认真参考《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结合实际对号入座,进一步细化实化自查内容,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自查检查要点和自查检查表,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深入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切实采取防范措施,做到隐患治理责任、资金、时限、措施、预案“五落实、五到位”。
三是按照我部《关于开展水利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7]81号)要求,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及时上报排查出的隐患情况,按时填报电气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于每月6日前将汇总后的电气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报送我部安监司。
我部将根据水利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把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考核,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也应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推动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联 系 人:石青泉、刘凡
联系电话:010-63203262、63205260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及检查表的通知(安委办函[201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