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建管处,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有效使用期限规定(JGJ/T-189-2009),切实解决好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杆件制造日期不明确,设备有效使用时间无法计算,以及无标识造成部分不合格部件的使用等问题,确保建筑施工机械的整体稳定性和可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1-2008)?塔式起重机?、GB26557-2011《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中对特种设备可追溯性的要求,我处自2013年9月1日起对全市范围内新购置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实行永久标识规定。凡在规定日期后购置的无追溯标识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注册备案登记。具体内容如下: 一、标识内容 (一)、部件的标识要用打码机打印(或钢印),喷涂后要能清晰可辨。 (二)、部件标识的内容要体现出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部件名称、部件编号等。(标牌不体现企业名称的,可以将企业内部特殊标识规定到市建管处备案) 二、标识设置 部件标识牌与部件间要采用焊接、铆钉等永久性连接方式,要连接牢固,不能轻易脱落,要作为永久性追溯标记。标识亦可以直接打印在部件上。 三、标识对象 (一)、塔式起重机:标准节(基础节)、起重臂、平衡臂、塔帽、上节架、上下转台、套架、拉杆、底座。 (二)、施工升降机:标准节、吊笼、驱动体。 若文件执行中发现与国家相关标准有不同解释的,请及时报告发文机构。 附件一:部件标识位置 附件二:标识示例参考 附件1-2下载
2013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