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区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政工程安全文明生产职责
第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章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打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汪疃镇、苘山镇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依附于城市道路雨水、照明、管线等附属设施的建设与养护维修工程。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文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开展市政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实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的科学管理和标准化管理,提高市政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市政工程安全文明生产职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市政工程安全文明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按规定用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监督。
第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安全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内容同步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第八条 市政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直接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管理组织,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管线等附属设施与道路、桥梁等工程同步进行的,各总承包单位可共同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工程施工单位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资料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管线及施工现场周边单位召开建设会商会议;
(二)按照规定向市政工程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十条 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提供设计图纸,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协助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第十一条 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监理、施工单位采取短信、电视、广播、报纸、公示牌等多种方式宣传告知工程相关信息。
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制定施工区域的交通组织方案,报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交通组织方案须提前10日公示。对影响区域通行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的便民措施,必要时修筑便道便桥。
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市政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文明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文明生产负责。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首先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知识。
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并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市政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深基坑、爆破施工等特殊作业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设置警示灯。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当对沟、坑、井等进行覆盖,并设置施工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防护围挡及安全文明标识牌的设置(详见附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施工现场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现场地面应平整坚实,施工道路出入口路面应做硬化处理,有清洗设备,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无积水,没有跑、冒、滴、漏现象;防止污水、污泥污染周边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采用明沟排水的,沟顶应当设置盖板;禁止向饮用水源及各类河道、水域排水;
(二)施工场地内如设置拌合站,其区域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材料分割堆放,并标明名称、产地、规格,对水泥、钢材等,需设置防雨防潮设施;
(三)临时工棚等设施规范搭建,保持场地整洁;
(四)施工时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管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探清各种管线的分布情况,做好标识,施工期间与有关管线单位联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五)施工产生的渣土、泥浆等废弃物应当日产日清;暂存的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并全部覆盖;禁止渣土外溢至围挡以外或者露天存放;
(六)施工过程中,应洒水抑制扬尘;对暴露的土壤和不能及时清运的土方、建筑垃圾等,应采用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
(七)运输渣土、泥浆、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体材料的车辆应有覆盖、密闭等措施,避免撒漏、飞扬,污染市容,并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
(八)施工现场材料应按照施工组织方案要求应分类存放、稳定牢固、整齐有序,并设置标识牌,做到工完料尽场清, 对易燃、易爆、易腐蚀的材料要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九)在闹市区施工应使用低噪音机械设备;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安排低噪音工序。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应当隔开。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临时住所和饮食等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全风险,防止人身伤害。
(一)深沟槽、深基坑应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防止坍塌和滑移;
(二)高空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临边、坑口作业应采取围护措施;
(三)特殊季节(冬季、雨季)施工,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遇有暴雨、大雪、大雾、六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高空和起重作业;
(四)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均应状态良好,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五)施工临时水、电线路应符合相关规定,各级配电箱应统一采用铁制制式形式,所有用电设备均应达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上进行市政工程养护作业的人员必须穿带有反光标志的工作装;夜间进行市政工程养护作业,作业区内的临时标志必须采用高强级反光膜,作业区内必须有充分的照明。
第二十三条 雨水管网、雨水检查井、涵洞等防汛设施进行疏通与清挖时,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施工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标志帽;
(二)在疏通及清挖雨水管网过程中,应注意安全,做到少扰民、不扰民;
(三)在疏通过程中,应有专人看护、疏导交通,负责操作人员安全;
(四)挖井时,清挖出的垃圾、杂物不能落地,及时清运,应在2小时内将污泥清运并清扫干净;
(五)挖井完成后应将井盖、井篦及时复位;
(六)如需下井(涵洞)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填写下井作业单报上级领导批准,未批准者一律不准下井,下井前应做好有害气体和含氧量检测并对操作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险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在主要生活区、用电区、材料和库房等易燃易爆场所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及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可能危及公共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提前采取保护措施,以保障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的职工应当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的职工对影响身体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有权提出改进或者改善的建议;对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和检举、控告。
第二十七条 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二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对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做到料清场地净,恢复道路平整,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四章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政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报监书》;
(二)《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表》;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五)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六)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
(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总平面布置图;
(八)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及临时设施搭设(设置)计划;
(九)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
(十)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凭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向市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单位,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开工建设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1.2.1.31、1.2.1.33条的规定对其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1.2.3.6-1.2.3.29条的规定对其不良行为记录。
监理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据《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记录实施办法》1.2.4.27-1.2.4.28条的规定对其记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三条 凡是参入工程建设的各类执业人员,依据《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个人信用部分)的规定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予受理并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市、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政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施工现场防护围挡及安全文明标识牌的设置
(一)进出口大门。新建大修工程施工现场进出口大门应坚固美观,并符合通行及消防要求。
(工地出入口大门图例)
(二)围挡、标识牌、宣传条幅等设施制作要求
1.新建、大修道路工程
(1)安全文明标示牌。应设置工程简介牌、工程告知牌、交通导向牌、施工绕行标示牌、企业简介牌,外观尺寸统一为高2米*宽1.5米,采用钢构面板及支撑,内容应简洁明了、形象有效。
(安全文明标识牌图例)
企业简介牌 工程简介牌 施工绕行牌
工程告知牌 交通导向牌
(2)围挡。统一为彩钢板材质,尺寸不得低于1.8米,外观应统一、连续、整洁、美观;为解决交通路口行车视距问题,距离路口20米范围内的围挡高度应降为0.8-1米,其上部需采用通透式围挡,搭设至1.8米的高度。
(新建、大修工程围挡图例)
(新建大修工程围挡图例)
(路口通透式围挡图例)
(3)宣传条幅。施工现场醒目路段位置,围挡外侧应悬挂、喷涂或贴印安全文明标语,如“今天的不便是为了将来的方便”、“暂时的不便,将换来长久的畅通”、“道路施工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为了您的安全,请绕行”“良好的出行环境,依靠您的信任和支持”“发扬市政优势,创建精品工程”等。
2.养护工程、管线改造工程、防汛改造工程
按照工程规模、作业时间等因素,现场围挡及标识牌的制作标准如下:
(1)超过50米路段的工程。现场应配备5类标识牌,包括工程简介牌、工程告知牌、交通导向牌、施工绕行标示牌、企业简介牌,要求标识牌外观尺寸统一为高2米*宽1.5米,采用钢构面板及支撑,内容应简洁明了、形象有效;围挡统一为彩钢板材质,尺寸不得低于1.8米,外观应统一、连续、整洁、美观。距离路口20米范围内的围挡高度应降为0.8-1米,其上部需采用通透式围挡,搭设至1.8米高度。
(彩钢板围挡图例)
(2)10-50米范围路段的工程。现场需配备标识牌3类标识牌,包括工程告知牌、工程简介牌、施工绕行标示牌,高度不低于1米。工程告知牌应醒目表示建设、施工单位和监管电话;围挡可采用钢质围挡或注水式塑料围挡,尺寸不得低于1.8米,距离路口20米范围内设置通透式围挡,外观要统一、连续、整洁、美观。
(注水式塑料围挡图例)
(3)小于10米路段的工程。工程警示牌、告知牌、交通导向牌,应采用钢构面板及支撑,高度不低于1米。工程告知牌应醒目标示建设、施工单位和监管电话;围挡可采用钢质围挡或注水式塑料围挡,高度不低于1米,要求材质统一,外观连续、整洁、美观;
(围挡图例)
(4)8小时内的临时性定点养护作业可采用防护锥、彩带进行交通维护隔离。
(防护锥图例)
(三)防护围挡及各类安全文明标识牌等设施现场布置要求
1.各类交通指示及防护设施图例
线形诱导标
附设施工警示灯的护栏
锥形交通路标或渠化装置
车流行驶方向
临时性车流行驶方向
附设施工警示灯的护栏
养护维修工作区
旗手
移动式工程车
装有警告灯的施工隔离围挡
施工隔离围挡
标志牌
2.现场布置
2.1. 新建、大修工程。全封闭或半封闭施工的新建大修工程,起止出入口应设置“三牌”(工程简介牌、工程告知牌、企业简介牌),受交通影响的相邻市政道路,应提前两个路口设置“两牌”(施工绕行牌、交通导向牌),来引导疏散交通。
全幅封闭的新建、翻修工程围挡图例
半幅封闭的大修工程围挡图例
罩面工程围挡图例
2.2. 养护工程、管线改造工程、防汛改造工程
2.2.1 交通管理控制区相关要求
防护围挡及各类安全文明标识牌等设施布置在养护维修作业交通管理控制区内(简称控制区),控制区包括缓冲区(简称H)、上游过度区(简称Ls)、工作区(简称G)、下游工作区(简称Lx)、终止区(简称Z)。养护工程防护围挡及各类安全文明标识牌设置根据施工作业位置、作业面积等因素,其布置形式应按照下述方式进行现场控制:
(1)过渡区:
①每车道封闭上游合并车道过渡区的最小长度 L(单位m)应按如下图表选取。
②每车道封闭上游变换车道过渡区的最小长度取 0.5L。
③当在隧道内时,从隧道入口起每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取 1.5L。
④每车道下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取 0.5L,但每车道的长度不应大于 30m。
⑤双向两车道的道路上,其中一车道封闭养护维修作业,另一车道采用双向通行,此时过渡区的长度最大取 30m。 (2)缓冲区的工作长度H(长度米)按下表选取
限制车速
(km/h) |
30 |
40 |
60 |
H |
35 |
50 |
85 |
(3) 工作区。长度根据养护维修作业的需要确定。
(4)终止区。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终止区长度宜取10m.
2.2.2隔离防护及标识牌等设施现场布置图示
主干道作业区现场布置图示:
(1)远离交叉口路段作业
(3)交叉口附近
处作业
交叉口出口处作业
作业区部分位于
交叉口出口处
交叉口入口处作业
作业区部分位于
交叉口入口处
作业区位于交叉口中间
非机动车道作业
人行道养护维修作业
临时定点作业
2.3防汛改造工程
清挖雨水斗或疏通雨水管网(临时)作业
维修雨水设施
作业区
埋设雨水管网
作业区布置示意图
次干道及支路作业区布置:可参照主干道养护维修作业区的设置方法,同时,可做下几点调整:(1)车行道作业区限速为30km/h.(2)在不设置分隔带的道路上,必须设置安装黄色施工警告灯的施工隔离墩或围挡隔离养护维修作业区和非机动车、机动车及行人。(3)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共板设置的位置进行维修作业,只要保证2米最小宽度供行人和非机动车共同使用,既不可占用机动车道。